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毕业生联谊会”,英文译名:Work-study center of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 AlumniAssociation (缩写为:WSCGDUFS-AA)。
第二条本会是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毕业生组成,并经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宪法和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密切和加强校友之间、企事业单位与广外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之间的联系,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与校风,共同为勤工助学中心的发展,为母校的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本会设在广州市白云大道北2号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办公室。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六条本会主要职责是:
1.加强中心毕业生的联系,促进文化交流和友好往来;
2.开展多种形式联谊活动;
3.向毕业生报道联谊会和勤工助学中心的情况;
4.欢迎毕业生回母校参观访问,做好联络接待工作;
5.联系社会各界人士,关心和支持勤工助学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凡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工作过的毕业生,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热情支持和赞助本会的社会人士,经本会理事会特聘,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八条入会程序:
1.网上(勤工网站)提交入会申请;
2.经理事会验证、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发放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批评、监督本会的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章程;
2.按时缴纳会费;
3.关心联谊会工作,完成校友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4.关心、支持和帮助勤工助学中心的建设与发展,促进母校和勤工助学中心与社会的合作与交流。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制定会务纲要;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与本会工作有关的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会长一人,副会长、理事(含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秘书若干人。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决定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六条代表大会由理事会选派代表参加,名额由理事会商定。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两年。理事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会务计划。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加入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并领导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办事机构的负责人,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8.主持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大会议程。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在必要情况下,会长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可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规定之1、3、5、6、7项职权。
第二十二条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爱国爱校,热爱勤工助学事业;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或毕业生中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审查并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五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主持日常工作;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七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在会长和理事会领导下,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助会长、副会长和各分会开展校友工作;
3.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资产为公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会团体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会员和社会友人或友好团体的捐赠;
3.母校或勤工助学中心中心的资助;
4.业务活动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仅用于出版会刊、办公及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等与本会业务有关事项,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会代表大会的财务部门监督。来自任何渠道的资产都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表决,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会若因故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审查同意、批准。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及上级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财产,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友活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